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提貨與再托管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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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文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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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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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提貨與再托管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藝術品提貨與再托管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藝術品流通,滿足文化藝術品消費需求,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簡稱“本所”)提供文化藝術品提貨與再托管登記服務,為規范服務,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提貨與再托管登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自愿申請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文化藝術品”是指在本所掛牌交易的藝術品、工藝品、材料類、奢侈品、限量復制品等可獨立交收交易的文化藝術品。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提貨”是指交易商向本所提出申請并在約定時間到指定倉儲交收機構完成貨物交割。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再托管登記”是指本所面向市場提供已從本所提貨出庫的文化藝術品的再托管登記服務。
第六條 再托管申請人須為本所交易商;非本所交易商向本所提出再托管申請的,須注冊成為本所交易商。
第七條 提貨后就同一交易品種申請再托管登記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二章 提貨
第八條 交易商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客戶端提出提貨申請,本所審核通過后,交易商需在約定時間到指定倉儲交收機構辦理提貨手續。
未辦理正式提貨交收前,交易商可撤銷提貨申請。
交易商在約定時間未辦理提貨手續的,提貨憑證自行作廢。
第九條 交易商和指定倉儲交收機構應做好藝術品提貨出庫驗收工作,藝術品驗收項目包括藝術品名稱、標簽、外觀、數量等。
第三章 再托管登記
第十條 申請再托管登記的文化藝術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該文化藝術品掛牌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2.符合藝術品鑒定入庫質量標準;
3.藝術品無明顯劃痕、水漬、磨損及彎折;
4.確保藝術品證書及防偽標識完好無損;
5.申請再托管藝術品最小數量須為該藝術品最小提貨量的整數倍且不少于50個交易單位;
6.須與該藝術品首次入庫時的藝術品狀態相一致。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本所提交文化藝術品再托管申請。經本所審核通過,申請人在本所指定的時間、地點辦理鑒定、再托管等手續。
鑒定費、托管費、掛牌費等按照本所《文化藝術品交易收費標準》統一收取。
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由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再托管的文化藝術品自本所完成藝術品登記次日起可參與交易。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和修訂。如有修訂,將于本所網站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