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文化藝術品流通,根據(jù)本所《文化藝術品交易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文化藝術品出現(xiàn)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有權對其啟動退市程序:
(一)發(fā)行商自愿申請退市并全部完成貨物交收的;
(二)自掛牌后庫存量低于掛牌總量30%的(含);
(三)累計掛牌滿2年的交易品種。
第二條 本細則第一條第(三)款所稱“累計掛牌滿2年的交易品種”適用以下四類情形:
(一)本細則頒布前掛牌已滿2年的交易品種,自本細則頒布滿半年實施退市;
(二)本細則頒布前掛牌滿1年未滿2年的交易品種,自本細則頒布滿1年實施退市;
(三)本細則頒布前掛牌未滿1年的交易品種,自本細則頒布滿2年實施退市;
(四)本細則頒布后掛牌的新品種,自掛牌滿2年實施退市。
第三條 文化藝術品退市前由本所藝術品交易中心發(fā)布退市公告。持有貨物的交易商應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提貨手續(xù)。
第四條 退市提貨數(shù)量不受該文化藝術品原最小提貨量的限制。交易商持有的貨物不滿足最小提貨量的,采取隨機抽取編號提貨的方式辦理提貨。
第五條 退市公告期滿未完成提貨的,由此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持有貨物的交易商自行承擔,交易商需按照倉儲保管費繳納延時保管費。
第六條 發(fā)布文化藝術品退市公告后,持有貨物的交易商未在公告期限內完成提貨且未繳清保管費和延時保管費的,退市公告期滿1個月后本所將對相應貨物進行留置拍賣處置以彌補本所損失。拍賣所得價款用于抵扣交易商應繳而未繳的保管費和延時保管費。
第七條 拍賣所得價款抵扣文化藝術品保管費和延時保管費后有剩余的,本所將在拍賣結算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剩余的價款返還至相應的交易商賬戶;拍賣所得價款不足以繳清交易商應繳而未繳的保管費和延時保管費的,本所保留向交易商另行追償?shù)臋嗬?/span>
第八條 本細則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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